115學年度進修部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原弱勢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辦理公告

 

◎助學金辦理時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13日止。(逾規定時限,不提出申請者,視同自願放棄權利論。)
◎助學金申請資格及條件:
1. 中華民國國籍,且為國內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之在學學生。
2. 大專校院學士班家庭年所得90萬元以下: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3.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4.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5.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
6.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出申請。
◎助學金於第一學期提出申請後第二學期於學雜費繳費單扣除。
◎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B.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 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如低於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繳交資料:申請表、114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單、115年8月1日後之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
◎繳件地點:本校進修部(三德樓1樓聯合服務中心) 電話:(06)597-9566分機7111

 

115學年度不利處境(原弱勢助學)申請作業規定-進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