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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年收入90萬以下)

 

即日起至112年9月28日(四)止
(逾規定時限,不提出申請者,視同自願放棄權利論)。
申請辦法及申請表如附件

 

同一教育階段(重複就讀)及多項申請政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優先給付順序: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2人事行政總處,3法務部被害人或受刑人子女,4台北市/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5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第二學期為第1優先),6勞動部勞工子女/文化部在臺蒙藏生,7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8農委會,9退輔會榮民子女/國軍退除役官/國防部大學減免,10恆春鎮公所】。

依教育部最新來文辦理,詳細辦法及辦理時間預計於九月初公告於進修部網頁。【依規定核算1.家庭年所得90萬以下。2.利息所得不得超過2萬(註一)。3.不動產不得超過650萬。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即可提出申請】。若上學期審查符合資格後於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扣除,實際補助金額,依第二學期繳費單扣款金額為準。

註一:申請資格之優惠存款審核及認定說明、申請資格之存款利息審核表
註二: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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