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每年依教育部規定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400元至7,0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 ||
符合低收/中低收入戶者(元) | 符合就學貸款者(元) | ||
臺北市 | 7,000 | 3,600 | |
新北市 | 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汐止、板橋、新店、新莊、蘆洲、八里、三峽、五股、林口、泰山、淡水、深坑、樹林、鶯歌等區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雙溪等區 | 5,600 | 2,800 |
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雙溪等區 | 4,480 | 2,400 | |
桃園市 | 5,600 | 2,880 | |
臺中市 | 中區、北區、西區、東區、南區、北屯、西屯、南屯、大里、大雅、潭子、龍井、豐原、大甲、太平、沙鹿、烏日等區 | 5,600 | 2,880 |
東勢、神岡、大安、大肚、外埔、石岡、后里、和平、梧棲、清水、新社、霧峰等區 | 4,480 | 2,400 | |
臺南市 | 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安平、永康、善化、新市、安南、仁德、安定、西港、佳里、柳營、麻豆、新化、新營、歸仁、鹽水等區 | 5,040 | 2,640 |
下營、將軍、學甲、關廟、七股、大內、山上、六甲、北門、左鎮、玉井、白河、官田、東山、南化、後壁、楠西、龍崎等區 | 4,480 | 2,400 | |
高雄市 | 小港、旗津、大社、大寮、大樹、仁武、岡山、林園、梓官、鳥松、茄萣、湖內、路竹、旗山、鳳山、橋頭、燕巢、三民、左營、前金、前鎮、苓雅、新興、楠梓、鼓山、鹽埕、永安、阿蓮、美濃、彌陀等區 | 5,040 | 2,640 |
內門、六龜、田寮、甲仙、杉林、那瑪夏、茂林、桃源等區 | 4,480 | 2,400 | |
新竹縣、新竹市 | 5,600 | 2,880 | |
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 4,480 | 2,400 |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 符合就學貸款資格之學生 |
申請文件 | 1.申請書(至進修部網頁列印申請書並填寫)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1.申請書(至進修部網頁列印申請書並填寫)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繳回學校時間 | 上學期10月17日前,下學期3月20日前。 ※向學校主動提出申請,逾規定時限,不提出申請者,視同自願放棄權利論※ |
(四)申請對象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 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 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3、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上學期於1月15日前/下學期於7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4、113年度(112學年度下學期)起,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