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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助學校外住宿租金補助申請作業規定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之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每年依教育部規定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2,400元至7,0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符合低收/中低收入戶者(元) 符合就學貸款者(元)
臺北市 7,000 3,600
新北市 三重、土城、中和、永和、汐止、板橋、新店、新莊、蘆洲、八里、三峽、五股、林口、泰山、淡水、深坑、樹林、鶯歌等區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雙溪等區 5,600 2,800
三芝、平溪、石門、石碇、坪林、金山、烏來、貢寮、瑞芳、萬里、雙溪等區 4,480 2,400
桃園市 5,600 2,880
臺中市 中區、北區、西區、東區、南區、北屯、西屯、南屯、大里、大雅、潭子、龍井、豐原、大甲、太平、沙鹿、烏日等區 5,600 2,880
東勢、神岡、大安、大肚、外埔、石岡、后里、和平、梧棲、清水、新社、霧峰等區 4,480 2,400
臺南市 東區、南區、北區、中西、安平、永康、善化、新市、安南、仁德、安定、西港、佳里、柳營、麻豆、新化、新營、歸仁、鹽水等區 5,040 2,640
下營、將軍、學甲、關廟、七股、大內、山上、六甲、北門、左鎮、玉井、白河、官田、東山、南化、後壁、楠西、龍崎等區 4,480 2,400
高雄市 小港、旗津、大社、大寮、大樹、仁武、岡山、林園、梓官、鳥松、茄萣、湖內、路竹、旗山、鳳山、橋頭、燕巢、三民、左營、前金、前鎮、苓雅、新興、楠梓、鼓山、鹽埕、永安、阿蓮、美濃、彌陀等區 5,040 2,640
內門、六龜、田寮、甲仙、杉林、那瑪夏、茂林、桃源等區 4,480 2,400
新竹縣、新竹市 5,600 2,880
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 4,480 2,400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符合就學貸款資格之學生
申請文件 1.申請書(至進修部網頁列印申請書並填寫)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1.申請書(至進修部網頁列印申請書並填寫)
2.租賃契約影本
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4.含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繳回學校時間 上學期10月17日前,下學期3月20日前
※向學校主動提出申請,逾規定時限,不提出申請者,視同自願放棄權利論※

 

(四)申請對象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 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 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3、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學校受理學生校外租金補貼申請截止後,配合大專校院弱勢計畫助學金申復作業結束,上學期於1月15日前/下學期於7月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

4、113年度(112學年度下學期)起,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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