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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產基金學生急難慰問金申請表-學生

教育部學產基金學生急難慰問金申請表-學生

※補助對象※
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核給條件及金額※

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上述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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