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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減免】113學年度第二學期進修部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方案說明

1.1132月起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行政院減免學分學雜費50%),凡本校具有本國籍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學士班與副學士班學生皆符合補助資格。本校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將直接於每學期註冊繳費單各扣減學分學雜費50%【本方案無需申請】,依教育部規定,減免補助對象不包括延修生。

2.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生學雜費優待減免或其他部會就學補助者,不能再請領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僅能擇一申請,且同一教育階段補助以一次為限,若經教育部查核有重複申請者,須繳回原已補助金額。

3.如需申請其他部會就學補助者:請於114117日前至進修部填寫「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放棄切結書,申請取消補助,並將紙本郵寄(郵寄掛號744臺南市新市區中華路49號進修部收)或繳至進修部辦理取消減免學雜費,再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或辦學貸款。

4.申請各類學生學雜費優待減免者,無須填寫此切結書,學雜費減免申請表已包含切結書

5.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06-5979566分機7109 承辦人: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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